01.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企業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A: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企業不得因此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02.用人單位終止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繼續履行或者支付賠償金,應否支持?
A: 勞動合同在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用人單位終止在上述期間到期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繼續履行的,應予支持。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請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的,應予支持。
03.勞動者違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絕治療、醫學觀察、醫學檢查、隔離,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違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絕治療、醫學觀察、醫學檢查、隔離,影響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04.勞動者請求隔離期間的工資報酬的,應如何處理?
A: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支付新冠肺炎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報酬,應予支持。勞動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規定,導致被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勞動者請求該期間工資報酬的,不予支持。
05.因疫情導致小區被封閉,勞動者無法正常上班的,工資待遇怎么辦?
A:對于勞動者屬于依法實行隔離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用人單位要按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資。
對于勞動者不屬于上述隔離情形的,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置:
用人單位可安排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使用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勞動者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也未休假的,參照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
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單位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起止日期計算,從停工停產當日起至復工復產前一日止連續計算。
其中,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各類假)。
用人單位發薪日期在此期間的,不影響按停工停產相關支付標準分段計算工資。
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后復工,復工后再次停工停產的,每中斷一次需重新計算,不得將兩次停工停產的時間累加計算。
06.勞動者在隔離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結束后要求返崗,用人單位拒絕的,怎么辦?
A: 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確診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者、自疫情嚴重地區返深勞動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離的勞動者,在醫學觀察期滿后要求返崗,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的,應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返崗且不支付工資超過合理期限,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07.對于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如何依法維權?
A:如出現拖欠克扣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網上舉報投訴平臺等渠道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反映。
08.疫情期間,當事人應如何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
A: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采用“E仲裁服務”平臺提交調解仲裁申請,經仲裁機構審核后郵寄遞交相關材料。
符合條件的調解仲裁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采取視頻審理、書面審理等方式處理。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到仲裁機構參加庭審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延期開庭審理。